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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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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抗癌药代购中心药品销售有关法律依据说明

个人购买国外药品有关法律依据说明

       按照美国、加拿大、英国、印度等国家的相关法律,面向全球的网上药品销售与传统的药房一样是政府指导规范下的合法药品经营方式;以美国为例,美国医药界已进入因特网交易的新时代,目前呈平均年销售额1700亿美元的市场规模。在美国,网上药店就有1000多家。据预测,美国网上药品零售、批发的规模在未来两年内将超过传统的医药市场。近期,美国连锁药店公司纷纷发展网上售药。例如美国最大的连锁药店之一CVS(拥有4200家分店,为5千5百万患者提供2亿8千万的处方量),1999年投资3000万美元,收购了著名的soma.com网开始开展网上售药。
       印度抗癌药代购中心及其在印度的合作伙伴,在当地是合法的药品批发、出口、零售及网上药品邮售公司,印度抗癌药代购中心严格按照当地主权国法律,在各国境内当地进行收验处方、准备药品、邮寄药品等药品销售活动;在药品到达中国后,其作为公民私人自用药品国际邮件的接收由接收人按照中国相关法律以个人的名义进行。
       根据欧美法律及世界各国法规,印度抗癌药代购中心可以向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地客户提供药品代购服务;但从技术上讲,当邮件寄达中国时刻起,印度抗癌药代购中心公司形式的经营活动即告结束,所邮寄的药品属于客户个人财产,其涉及的药品收取属于公民自用药品的国际邮购个人活动。虽然印度抗癌药代购中心可以继续对客户提供电话咨询、解答、协助等信息咨询服务;但从技术上讲,印度抗癌药代购中心不能在中国境内以公司的形式直接进行药品的销售、储存、运输等活动(这些活动技术上必须是在药品寄出国完成)。因此,印度抗癌药代购中心不在中国境内设立任何公司形式的办公室或工作机构,同时印度抗癌药代购中心在中国的客服人员是印度抗癌药代购中心公司的海外雇员在中国以非公司的形式为客户提供信息咨询和解答服务。 
       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物品管理“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通关”的有关条例,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对进出境邮递物品进行监管。其中,“对寄自或寄往国外的邮包每次限值人民币1000元,对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邮包每次限值人民币800元;对从国外寄进每次税额在人民币500元内的,从港、澳寄进的邮包每次税额在人民币400元以内的,均予免税放行,超过免税额的仅对超过限额部分征税;对邮寄药品,寄进一般治疗用药应在上述邮包限值以内;对急救治疗用药,如:治疗癌症、精神病等药品,凡属自用合理数量的,可以不受限值限制。”(注意:上述条例对急救治疗用药未指明是否限制是非处方药还是处方药)。

       印度抗癌药代购中心要求其客户严格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接收印度抗癌药代购中心的药品邮件;在中国海关可能进行的例行抽样检查时,积极配合,主动声明所购药品为自用的急救治疗用药。

寄出国

中 国

在印度境内,严格按照当地主权国法律,进行收验处方、准备药品、邮寄药品等药品销售活动;在药品到达中国后,其作为私人药品国际邮件的接收由接收人按照中国相关法律进行。

在药品到达中国后,其作为私人药品国际邮件接收,由接收人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物品管理“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通关”的有关条例进行。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进口的,按假药论处。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释义

《药品管理法》释义中说:
      “另外,由于世界医学与医药技术的发展日新月益,临床需要的变化可能快于进口药品的上市速度,为了保证临床医疗工作的需要,本条第二款特别对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的少量进口药品作出了单独规定,规定“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理解此款需要掌握以下几点:
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目的是为了临床需要;
2.或者其进口目的完全是为了个人自用而不具有商业目的。   

       对医疗单位临床急需的进口药品仍要履行一定的报批手续。可以按照规定,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经特别批准进口。此类药品仅限在申请医疗单位的范围内内用于医疗目的。”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局令第4号)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2003年08月18日 发布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出入境人员随身携带的个人自用的少量药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药品相关法规的规定也是同国际惯例相吻合的。
       结论1:个人从境外购买的个人自用的少量药品,即使未经药监部门批准进口,也不属于假药范畴。因此,托人从印度购买的易瑞沙不应定性为假药(仅限自用)。

       结论2:法律禁止该类药品进入流通领域。虽然个人可以从国外购买未经我国批准的药品,但是若进行转让,进入流通领域,就应该按假药论处。因此,建议病人未用完的药品,虽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建议不要相互转让,否则,触犯中国的法律。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物品管理

进出境个人行李物品验放”及“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通关”

有关条例

       (一)进出境个人行李物品验放
1、申报
申报系指进出境旅客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规定的义务,对其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实际情况依法向海关所作的书面申明。
       (1)按规定应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境旅客通关时,应首先在申报台前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他申报单证,如实申报其所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进出境旅客以上述以外的其他任何方式或在其他任何时间、地点所作出的申明,海关均不视为申报。
       (2)旅客向海关申报时,应主动出示本人的有效进出境旅行证件和身份证件,并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许有关物品进出境的证明、商业单证及其他必备文件。申报手续应由旅客本人填写申报单证向海关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应由本人在申报单证上签字。
       (3)下列进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进出境手续:
       ①携带需经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类物品(不含免税限量内的烟酒)者;
       ②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地区)现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带途中必需的旅行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范围者;
       ③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或金银及其制品50克以上者;
       ④非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5000美元以上者;
       ⑤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2000美元以上者;
       ⑥携带货物、货样以及携带物品超出旅客个人自用行李物范围者;
       ⑦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检疫法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他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4)下列出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出境手续:
       ①携带需复带进境的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等旅行自用物品者;
       ②未将应复带出境物品原物带出或携带进境的暂时免税物品未办结海关手续者;
       ③携带外币、金银及其制品未取得有关出境许可证明或超出本次进境申报数额者;
       ④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者;
       ⑤携带文物者;
       ⑥携带货物、货样者;
       ⑦携带出境物品超出海关规定的限值、限量或其他限制规定者;
       ⑧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他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2、通道的选择
       (1)在海关监管场所,海关在通道内设置专用申报台供旅客办理有关进出境物品的申报手续。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批准实施双通道制的海关监管场所,海关设置“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和“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供进出境旅客选择。
       (2)旅客经由实施“红绿道”验放制度的海关进出境,应按照海关公布的选择“红绿通道的”的规定选择道,办理行李物品进境或出境手续。
       第1条(3)、(4)项所列旅客应当选择“申报”通道通关;
       不明海关规定或不知如何选择通道的旅客应选择“申报”通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1条(3)、(4)项所列旅客以外的其他旅客可不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选择“无申报”通道进境或出境。

3、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
       旅客行李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不许进境和出境,自用系指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的。

4、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
       本表未列名物品的归类原则:
       (1)按物品的主要功能(或用途)归类;
       (2)物品的主要功能(或用途)无法确定时,按该物品各项功能(或用途)中税率最高的税号归类;
       (3)物品不能按照上述1.2条归入相应税号时,按第1税号归类;
       (4)已归入某一税号的物品按其主要功能(或用途)归入相应项。主要功能(或用途)无汉确定时,归入其各功能中所适用完税价格最高的项。

5、禁止进出境物品
       (1)禁止进境物品
       ①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②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③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价质及其他物品;
       ④各种烈性毒药;
       ⑤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他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⑥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⑦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他物品。
       (2)禁止出境物品
       ①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②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价质及其他物品;
       ③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
       ④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6、限制进出境物品
       (1)限制进境物品
       ①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②烟、酒;
       ③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④国家货币;
       ⑤海关限制进境的其他物品。
       (2)限制出境物品
       ①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②国家货币;
       ③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④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⑤贵重中药材;
       ⑥一般文物;
       ⑦海关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

(二)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通关
1、邮递物品
       (1) 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主要指邮寄进出境的个人用、家庭用、亲友间馈赠用的,而非出卖或出租性质的包裹、小包邮件和印刷品。海关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对进出境邮递物品进行监管。
       (2) “自用”是指为其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
       (3) “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据物品所有人的合理需要而确定的正常数量。

2
、邮递物品的管理
       (1)
对寄自或寄往国外的邮包每次限值人民币1000元,对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邮包每次限值人民币800元;对从国外寄进每次税额在人民币500元内的,从港、澳寄进的邮包每次税额在人民币400元以内的,均予免税放行,超过免税额的仅对超过限额部分征税;
       (2) 通过香港、澳门地区转寄台湾的个人邮递物品按《海关对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办理;
       (3) 通过外国转寄台湾的个人邮递物品按照《海关对进出境邮递物品监管办法》的办理。

3
、邮寄特殊商品的管理
       (1)
寄进一般治疗用药应在邮包限值以内。
      (2)
对急救治疗用药,如:治疗癌症、精神病等药品,凡属自用合理数量的,可以不受限值限制;
       (3) 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海关按以下限值验放:寄往国外的总价值限人民币200元;寄往港、澳地区的,总价值限人民币100元。
       (4) 文物。个人邮寄文物出境,必须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盖的火漆印标志及开具的许可出证明验放。境外人员须交验文物外销发票。
       (5) 印刷品、音像制品。个人邮寄印刷品、音像制品进出境应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无禁止进出境内容的,按自用合理数量放行,超过自用合理数量,应予退运。
       (6) 有下列内容之一的,禁止进境:
       A、攻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污蔑国家现行政策;诽谤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人;煽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颠覆、破坏、制造民族分裂;“两个中国”或“台湾独立”的;
       B、具体描写性行为或淫秽色情的;
       C、宣传封建迷信或凶杀、暴力的;
       D、其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
       (7) 有下列内容之一的,禁止出境:
       A、属禁止进境范围的;
       B、涉及国家秘密的;
       C、出版物上有“内部发行”、“国内发行”字样的,海关予以退运;
       D、国家颁布的《文物出口鉴定标准》规定禁止出境的古旧书籍以及其他具有文物价值的,名人字画,地方志,家谱,族谱等,除经文物主管部门鉴定准予出境外,不准出境;
      E、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境的其他印刷品、音像制品。 

(三)特定物品进出境的有关规定
1、印刷品及音像制品
       旅客携带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进出境以本人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此范围的禁止入境,有下列内容之一印刷品或音像制品禁止入境:
       (1)攻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污蔑国家现行政策;诽谤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人、煽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颠覆破坏、制造民族分裂;鼓吹“两个中国”或“台湾独立”;
       (2)具体描写性行为或淫秽色情的;
       (3)宣扬封建迷信或凶杀、暴力的;
       (4)其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有下列内容之一印刷音像制品禁止出境;
       ①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②涉及国家秘密的;
       ③出版物上印有“内部发行”、“国内发行”字样的;
       ④国家颁布的《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规定禁止出境的古旧书籍,以及其他具有文物价值;
       ⑤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境的其他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禁止邮寄散发性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品进境。

2、携带外汇进出境
       (1)有本次入境申报数额记录的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凡不超过其数额,不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以下简称“携带证”);
       (2)无本次入境申报数额记录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外币支付凭证出境,按以下数额:
       ①居民携金额折合2000美元以内(含2000美元)、非居民携5000美元以内(含5000美元),不需申领“携带证”。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
       ②居民携带金额折合2000美元以上至4000美元(含4000美元)、非居民携带金额折合5000美元以上至1万美元以上的,应向银行申领“携带证”。出境时,海关凭“携带证”放行。
       ③居民携带金额折合4000美元以上,非居民携带1万美元以上的,须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请核准,银行凭核准文件签发“携带证”。出境时,海关凭“携带证”放行。
       ④当天多次往返旅客,携带外汇入境须向海关申报,出境时海关凭本次入境时的申报数额记录或银行签发的“携带证”放行。
       ⑤短期内多次往返的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1000美元以上者,入境时须向海关申报,出境时海关凭其本次入境时的外汇申报数额记录放行;如无申报记录或银行签发的“携带证”,可携带外币现钞折合1000美元出境,超出1000美元时,海关不予放行。

3、携带文物进出境管理
      (1)按规定,珍贵文物禁止出境,一般文物限制出境。旅客携带文物出境须事先向海关申报,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并发给许可出口凭证。准许出口的文物必须经由指定口岸运出。对经鉴定不能出境的文物,国家可以征购。
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文物,除经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以外,一律禁止出境。
       (2)旅客携带、托运文物(含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的作品)出口、凭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盖的鉴定标志及文物外销发货票,或文化部制订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许可出口证明,向海关申报。
      (3)入境旅客带进文物,数量不受限制,海关准予进口。如需要复带出境的,应在入境时向海关详细申报,内容包括品名、数量、年代、规格、质地、款式等,必要时要提供照片。复带文物出境时,海关凭入境时的申报登记核放。
       (4)入境旅客在指定的文物商店用带进的外汇购买的文物可以携带出境,不需要再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定。旅客携带文物出境时,凭“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票”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钤盖的鉴定标志,向海关申报。珍贵文物系指国家博物馆馆藏一、二、三级文物;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系指有损国家荣誉、有碍民族团结、在政治上有不良影响的文物;上述以外的文物为一般文物。
       凡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或出版的陶瓷器、铜器及其他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雕塑品、家具、书画、碑帖、原形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等;1949年以后,我国已故近、现代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的作品等;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化石,都必须进行文物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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